外國公司問責法案
發表於 : 2021-01-14, 16:13
2020年12月18日美國通過《外國公司問責法案》【即S.945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】,該法案針對於美國上市的海外公司,如果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(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,即PCAOB)不能進行調查、執行查察核數連續三年或以上,將不得於美國交易,包括中間人都不可。這是以免先前安隆公司(Enron)的破產事件再發生,損害市民的權益和金融市場的穩定。
*注:在香港,若一獨立實體(entity)能有30%股權或以上,即屬於有控股權。
由此可見,這不但對將來中國公司於美國上市難上加難,更對現在已上市的中國公司帶來不確定性的影響—有機會被「下市」。法案中更特別針對中國的公司,要求需要公開於董事會中有多少%是政府擁有的*、當中有沒有中國共產黨黨員。同時,因應習近平主席於最近兩年要求公司成立章程(Article of incorporation)要寫明中國共產黨,法案也涵蓋至公司章程。
*注:在香港,若一獨立實體(entity)能有30%股權或以上,即屬於有控股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