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公司問責法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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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問責法案

文章 admin »

2020年12月18日美國通過《外國公司問責法案》【即S.945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】,該法案針對於美國上市的海外公司,如果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(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,即PCAOB)不能進行調查、執行查察核數連續三年或以上,將不得於美國交易,包括中間人都不可。這是以免先前安隆公司(Enron)的破產事件再發生,損害市民的權益和金融市場的穩定
法案中更特別針對中國的公司,要求需要公開於董事會中有多少%是政府擁有的*、當中有沒有中國共產黨黨員。同時,因應習近平主席於最近兩年要求公司成立章程(Article of incorporation)要寫明中國共產黨,法案也涵蓋至公司章程。
由此可見,這不但對將來中國公司於美國上市難上加難,更對現在已上市的中國公司帶來不確定性的影響—有機會被「下市」。

*注:在香港,若一獨立實體(entity)能有30%股權或以上,即屬於有控股權。

Ko Chi Ki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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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外國公司問責法案

文章 Ko Chi Kit »

其實這法案對香港不一定是壞事。

於80年代,當時香港沒有像現在的H股A股制度,不少公司都選擇到美國上市。因為美國的集資額較多(其股票的市盈率PE ratio是香港的數十倍),加上於美國上市只要盡量披露即可,又可以「同股不同權」*給予公司彈性處理股權。然而,就中國改革,最近香港也有修例,不但容許同股不同權、就算是內地生物科技企業未有盈利(只要夠市場覆蓋)都可以上市。而且香港比美國較少監控集資用途,可以藉上市開拓海外市場。對於內地公司,既不用面對時差問題,於香港上市是一個好的選項。

同股不同權*
意指上市公司可發行不同class組別的股票。假設XYZ公司設A組、B組、C組。A組允許管理層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的投票,但沒有收股息的權利;B組允許員工選購,不可出席股東周年大會,也沒有會上的投票權、但有收部分股息的權利;C組的投資者則可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的投票權、也有收股息的權利等等。可見,不同組別上有不同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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